文物征集

云南省博物馆文物征集方案(草案)

为了丰富云南省博物馆藏品,提升馆藏文物档次和文物展示列陈水平,努力把云南省博物馆建设成全国一流的文化展示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博物馆法人治理条例》,现将云南省博物馆文物征集方案制定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对象

(一)征集范围

1.反映云南地区,兼及国内以及东南亚地区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2.以云南地区为重点,兼及国内以及东南亚地区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古旧图书资料等。

3.反映云南地区,兼及国内以及东南亚地区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

4.以云南地区为重点,兼及国内以及东南亚地区历史上各时代的工艺美术品。

5.以云南地区为重点,兼及国内以及东南亚地区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实物。

6.反映历代云南地区,以及国内以及东南亚地区有关的知名人士的代表性实物。

(二)征集对象

1. 石器:包括旧石器、新石器、商代以后历代石制工具、器物。

2.玉器:包括历代玉器、宝石、珍珠、水晶、玛瑙、珊瑚、青金石等。

3.陶器:包括历代陶器、陶俑、泥塑、陶范、紫砂等。

4.瓷器:包括历代瓷器、窑具等。

5.铜器:包括历代礼器、生活用具、生产工具、铜境、造像、兵器等。

6.铁器:包括历代铁器、铁制武器等。

7.其它金属器:指不属于铜、铁器的其他金属器,如金银器等。

8.牙骨器:包括甲骨、象牙、牛角、犀角、玳瑁等。

9.砖瓦:包括建筑砖瓦、墓砖、画像砖、空心砖等。

10.石刻:包括碑碣、墓志、造像、经幢、画像石、石雕等。

11.漆木器:包括漆器、木器、竹器等。

12.织绣品:包括丝织、棉织、毛织、刺绣、服装、各种绣品。

13.符牌印章:包括金、银、铜、铁、石、牙、玉、瓷、木、玛瑙、琥珀印章和玺印、封泥、符牌等。

14.书画:包括绘画、书法、写经、版画、年画、名人手迹等。

15.文房用具:包括笔、墨、纸、砚、洗等。

16.货币:包括铜钱、铜元、镍币、银币、纸币、代用券、股票、汇票、钱范、钞版等。

17.碑贴拓本:包括金石拓片、法帖等。

18.古籍善本:包括木刻本、稿本、手抄本、精印本、红印本、蓝印本等。

19.文献契约:包括档案、文书、契约、诰命、圣旨、书札、稿件等。

20.名人遗物:包括手稿、信札、题字、签署件、生活用品等。

21.宣传品:包括传单、标语、宣传画等。

22.文件:包括重要文件原件和文件原件不存在的早期翻印件。

23.徵章:包括奖章(勋章)、纪念章、像章、证章等。

24.牌匾:包括招牌、匾额等。

25.票证:包括粮票、油票、布票、粮油证、户籍证、土地证、毕业证、结婚证等。

26.工具类:各种农业用具、工业用具、生活用具、特殊用途的用具、工具等。

27.建筑构件类:包括门、窗格、雕花板、石柱础等。

28.杂类: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品。


二、征集方法和原则

(一)调拨

对于国有收藏单位收藏的、云南省博物馆陈列展览必需的文物,经双方协商后,呈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拨。并根据其重要程度、调拨完成后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二)移交

国家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有关云南文物,通过有关手续进行征集并做好移交工作。移交的文物要造册登记,向移交单位、部门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移交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移交清册双方各执一份。

(三)借展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不改变文物收藏保管权的基础上,对有关收藏单位或个人的文物藏品进行有期限的借用、展览。云南省博物馆支付一定数额的借展费。

(四)联合办展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不改变文物收藏保管权的基础上,通过联合举办展览或专题特展的方式,丰富云南省博物馆陈列展示的内容。

(五)捐赠

收藏单位或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收藏文物无偿捐赠给云南省博物馆。云南省博物馆在接受馈赠之后,要向捐赠人出具收据,并颁发荣誉证书或收藏证书。收据中标明所捐赠藏品的名称、年代、质地等。

(六)交换

国有收藏单位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与云南省博物馆交换所收藏的文物藏品,补充、丰富各自的藏品。

(七)购买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出售的原则,对收藏机构和个人收藏的文物进行购买。

(八)复仿制

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基础上,对云南省博物馆急需的、通过以上方式无法获得的文物,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复制或仿制。


三、征集程序

博物馆文物征集是在摸清本馆藏品家底的基础上,需根据博物馆业务发展的方向和展览需要,有计划、有系统的展开。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相关人员根据业务与展览需要,提出需要征集的文物清单,并在社会上进行相关信息搜集;
(二)博物馆成立专家小组,对拟征集的文物进行筛选、鉴定。
(三)对个人移交或捐赠的文物,由云南省博物馆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对经鉴定达不到收藏标准的文物资料,由云南省博物馆说明原因并退还收藏单位或个人。
(四)对于收藏文物,建立完善的征集文物档案,包括照片、征集时间、方式、文物出土地等有关文物的详细信息。最后统一移交入库,按照文化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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