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什么是营商环境?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02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01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02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03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04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05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03
怎样培育和保护市场主体?
《条例》规定健全市场主体培育引进机制,落实市场主体培育政策措施,坚持兴产业强企业,统筹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壮大和产业优化升级。
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不得另行制定除全国统一的市场准人负面清单外的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畅通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
04
云南要打造什么样的营商环境?
“五大环境”独立成章各有实招
《条例》指出,我省要打造“云南效率”““云南服务”“云南诚信”营商环境品牌,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具体来看,《条例》将“五大环境”独立成章,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举措。
政务环境
建设与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联通的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网上办事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
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中心、站)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
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并联审批、联合审批、集成办理等优化服务举措。
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创新环境
加强企业人才引育和服务,落实科技人才、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国际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育政策,加强人才引进、落户、子女人学、交流、评价、培养等便利化服务。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强化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培育,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
落实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政策,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创新创业国际合作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市场环境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企业开办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
实现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全省企业开办手续办理时间压缩到一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即申即办。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和简化审批。
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
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诚信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首次贷款和无还本续贷,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知识产权等动产或者权利进行担保融资。
法治环境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得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统筹优化资源配置,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人文环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不得接受馈赠,牟取私利;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营造人人优化营商环境、全社会亲商、重商、安商的浓厚氛围。
05
凸显云南特色!
关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作出了这些规定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各类开发区、新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各类开发区、新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
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依法赋予其更大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权限。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应当创新贸易投资监管制度,健全国际贸易投资促进服务体系。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各类开发区、新区等有条件的区域,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全评价等事项统一进行区域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场主体共享使用。
来源:云南人大
